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局以上单位: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已经七届第3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4日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议事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对区政府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和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保障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工作规则和议事决策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区长委托的其他专项任务。区政府议事决策必须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第三条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厘清政府和市场职能边界,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切实履行好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形式
第四条 区政府议事决策的形式包括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等。
第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政府重大事项。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草案、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及调整草案等;审议决定经济调控和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规划、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等。
第六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研究处理、协调解决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通常以现场会方式实地协调解决问题。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草案,区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调整预算草案(包括区政府集中土地出让收益安排),其他应当和需要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五)讨论通过需要向区政协通报协商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措施;
(七)讨论制定贯彻落实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改革事项的办法措施;
(八)审议全区经济布局、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九)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事关全局的政策意见;
(十)审议政府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安排,全区重大项目储备情况;
(十一)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价格管理、人口管理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措施;
(十二)审议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历史文化古迹保护规划,审议决定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全区涉及系统使用城乡空间的专项规划;
(十三)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及其调整;
(十四)审议审批数额较大的财政或信贷资金使用、重大投(融)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的整合重组及重大改革事项;
(十五)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六)审议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
(十七)讨论决定街镇(场)、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讨论给予科级干部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等需要区政府审批的政纪处分事项;
(十八)研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政策、项目等);
(十九)研究其他事关全区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关联性、敏感性的重大事项;
(二十)研究区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处理属于其他区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专门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专门问题。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程序
第十条 时间安排。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区政府专项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议题确定。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提出,或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政府办主任统筹安排,报区长确定。应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紧急议题优先安排。区政府工作会议议题,由区长及区政府其他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各街镇(场)、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需要提请区政府讨论决策的事项,应以正式文件报区政府,按程序审核后,由区长确定。
第十二条 研究论证。提请区政府议事决策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应牵头先期开展专题研究,视所请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做好相应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风险评估、公众意见征询、会商协商、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承办单位要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综合分析,并达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涉及街镇(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需征询人大、政协意见的事项,应附上人大、政协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未经充分协商形成相应意见的,原则上不上会。
第十三条 材料准备。提请区政府议事决策事项的所需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准备,原则上在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区政府集体议事决策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的决策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原则上应提前2天通知和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参会及发言准备。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府办主任、副主任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出席人员: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府办主任,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武部一名主官、区政府党组成员、区府办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区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时,上述人员无特殊情况均应出席;区政府工作会议视会议内容,可以请上述人员全体出席,也可以请部分人员出席。
列席人员。区政府全体会议固定列席人员:区府办副主任。街镇(场)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各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固定列席人员:区府办副主任,区委督查办、区委外宣办、区监察局、区法制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各一名负责人。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负责人,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出席和列席区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相关规定和议题内容确定,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签批的会议方案通知或邀请。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首先向会议作提请决策方案说明和汇报相关工作;参加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对审议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应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其他参会的相关方面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充分发表意见。杜绝以不了解、不分管为借口以及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的现象。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八条 做出决策。召集和主持议事决策会议的领导,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同意(通过)、原则同意(通过)、不同意(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经区政府集体决策通过,需进一步提交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协会议审议的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区政府会议精神将相关文件材料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经区长或区长委托其他领导审阅同意后,再按程序呈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
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必须报经区长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遇到来不及集体决策的公共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区政府有关领导可以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形成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情况和需要,按照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制发相关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将有关决策材料归档。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人签发后,分送区长、副区长、党组成员、区府办主任、区府办副主任,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会议纪要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会议纪律。参加区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替会、代会、中途换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并指派合适人员参加会议。未经允许,不准带助手参加。按照“谁参加会议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会议要求。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按政府信息公开和民主决策有关规定,依法公开决策过程、决策结果,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媒体、专家咨询机构以及人大、政协等的监督作用。区政府作出的决策结果,除需提交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协进一步审议事项,以及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决策事项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区政府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分管副区长要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区长明确一名副区长牵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执行集体决策的意见。
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变更决策的,应提请集体研究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区政府一位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街镇(场)、区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对决策事项抓好执行。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按要求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确保重大决策落到实处;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区委督查办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工作情况的监督,确保集体决策制度落实到位,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
2.擅自改变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不按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办理的;
3.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第六章 提交区委会议的重大事项及程序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需报区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提交区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
(三)全区财政收支预、决算计划;重大资金使用安排;
(四)对上级政府重要指示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
(五)需报请区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六)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及重大改革事项;
(七)全区经济运行情况;
(八)副科以上机构变动、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问题;
(九)区政府常务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区委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区委要求区政府提交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提交区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由区府办主任协调,经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后送区委讨论。
第三十二条 议题的落实。经区委讨论同意后,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委。
第七章 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重大事项及程序
第三十三条 依法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区人民政府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有:
(一)区政府工作报告;
(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
(三)全区财政预算(草案)、财政决算及其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一)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1.推进依法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
3.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4.本级财政的预算调整方案;
5.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6.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7.城市总体规划和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8.法律、法规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的重大事项:
1.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情况;
3.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4.区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5.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6.本级教育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本级扶贫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7.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
9.对经济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
10.财政性资金投资达上年度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0%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
11.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12.华侨、归侨和侨眷权益保护情况;
13.本级人民政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省外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
14.主要江河流域、滩涂的开发利用(整治)规划和资源环境的保护情况;
15.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情况;
16.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其他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17.涉及面广、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重大改革措施的方案;
18.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19.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20.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21.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事项;
2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应当征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
1.各街镇(场)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名称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的方案;
2.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的方案;
3.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有关事项。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报告,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限送达区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代表。一经大会审议通过,由区政府办公室将任务分解到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人事任免事项,由区长签署议案。
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报告,经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区长、副区长审签后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八章 提交区政协会议的重大事项及程序
第三十七条 加强联系通报,接受民主监督。区人民政府同区政协及其常委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就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改革创新的重大举措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征求意见,听取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接受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主要议题。区人民政府向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会议通报情况、征询意见的主要议题有:
(一)区政府工作报告;
(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及报告;
(三)全区财政预算(草案)和决算及报告;
(四)区人民政府阶段性工作部署以及所属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
(五)涉及全区性的改革创新方案和重大措施;
(六)外事活动和促进祖国统一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八)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
(九)区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向政协通报或征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十一)区政协认为需要区政府通报和协商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有关材料提供。向政协征求意见、通报情况的有关报告及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提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区政府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